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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政治学院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来源:
日期:2015-01-15
作者:
编辑:梁尚鹏

校发〔20154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本办法经201518日第2期校长办公会通过)

    为规范学校本科生和研究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考试的学生(以下简称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一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携带手机等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3.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4.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5.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拆分试题册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二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将手机等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置于桌面等明显位置,经监考人员提示仍不上交的;

3.使用手机等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4.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5.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6.由他人冒名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的;

7.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8.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

9.传、接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物品或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的;

10.利用上厕所或其他机会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或与其他考生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

11.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或试题答案的。

第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在论文等考试方式中,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3.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四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1.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4.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5.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五条 考生有第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并视情节轻重,应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的处分。

第六条 考生有第二条、第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并视情节轻重,应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七条 考生有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的考试,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并视情节轻重,应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冒名代替考试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2.组织考试作弊的;

3.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人身权利的;

4.其他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九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的,由学校宣布证书无效。

第十条 学校建立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作弊考生的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我校考试,非本校学生的,学校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第三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一条、第二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试结束后将考生作弊的材料、工具连同考生违规记录报送教务处或研究生处。

第十三条 考生违规记录是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重要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将违规情况记录在《考场记录单》中“考试情况说明”一栏,并向违规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并要求考生签字确认。如果考生拒绝签字,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由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记录单》中注明。

第十四条 出现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教务处或研究生处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依据调查结果和证据,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 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在听取考生对违规事实的陈述和申辩后,结合违规相关证据对违规事实进行认定并予以公告。如果考生放弃陈述和申辩,则直接公告。同时,书面通知违规学生、通报学生所在院系和学生处。 

第十六条 学生处在会同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共同复核违规事实及认定结果后,依据《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和本办法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做出处分决定。如学生处和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对违规事实认定结果发生分歧,由双方共同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生处做出处分决定后,应及时将处分决定书面告知教务处或研究生处。

第十七条 违规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指定空间。

对于采取撰写论文作为考试结课方式的研究生课程,如论文存在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等情形,不适用本办法,应按照《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院字〔2013〕第12号)》之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或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本科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校发〔20148)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