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响应学校国际化发展战略,促进师资队伍国际化建设,推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规范管理各类因公出国(含出境,下同)活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中的因公出国是指在职的教职工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同意,由学校安排,执行出国任职、攻读学位、参加国家公派出国访学进修、考察访问、参加学校公派访学进修、参加学术会议、讲学、授课、科研调查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教职工因公出国,须遵守上级机关的相关规定,履行校内行政和向上级机关的请示、审批手续。
第二章 类别范围及归口管理
第四条 经学校安排,教职工出国任职、攻读学位等非因公临时出国及参加国家公派出国访学进修的,由人事处负责管理,国际交流处备案。执行此类因公出国任务的教职工须向人事处书面申报,人事处按相关规定予以审核。
第五条 经学校安排,教职工出国从事考察访问、参加学校公派访学进修、参加学术会议、讲学、授课、科研调查等公务活动,属于因公临时出国,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际交流处”)负责管理,人事处备案。
第三章 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第六条 因公出国(境)超过6个月的教职工党员,出国(境)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保留组织关系手续;回国(入境)后,按有关规定申请恢复组织生活。
第四章 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申报
第七条 学校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一般按年度计划执行。各部门结合业务工作和国际化发展的需要,制定因公临时出国年度计划。学校汇总各部门出国计划,根据出国经费预算额度、出国指标限额等情况,制定学校因公临时出国年度计划。
第五章 因公临时出国管理细则
第八条 获准纳入学校因公临时出国年度计划的团组及个人,应按期办理出国审批手续,不得无故取消或随意变更出访任务。
第九条 教师参加学校自主选派出国访学进修项目或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访学进修项目,须遵守《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师公派出国(境)访学进修管理办法》。
第十条 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须有实质性的公务内容,公务活动应不少于出访时间的三分之二。出国人员应按批准的日程认真开展各项公务活动,不得借机安排与出访任务无关的活动;出国前,应安排好教学和其它相关工作,并按期返回,不得影响在学校的本职工作。
第十一条 若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存在编造虚假事实或故意隐瞒出国目的、从事与批准的项目不符的行为,经查证属实,学校将追回全部费用,并按相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十二条 在国外停留期间,出国人员应自觉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各方面利益,遵守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及当地社会风俗习惯。在学术交流及对外交往中,不得泄漏国家秘密。
第六章 因公临时出国流程
第十三条 参加因公临时出国的团组及个人,应至少提前60天向国际交流处提交出国申请及邀请函原件、访问日程、邀请单位背景情况等相关材料。因公赴台湾,应至少提前90天向国际交流处提交赴台访问申请及其它相关材料。提交出访申请时,须同时填写《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表》。
第十四条 国际交流处应及时联系上级主管部门,办理出国审批及相关证件手续。出国人员负责填写外国签证申请表。若上级机关不代办签证的,出国人员本人负责申请签证。
第十五条 在教职工申请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台时,国际交流处视情况需要,与邀请单位联系核实出访活动安排,调查接待单位背景情况。
第十六条 财务处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最新文件)及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最新文件)相关出国(境)费用开支标准,审核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及个人经费预算和决算。
第十七条 国际交流处按政府采购的相关管理办法,为学校因公临时出国人员购买往返国际机票。出国人员不得擅自变更机票行程,因个人原因确实需要变更机票行程的,须向国际交流处书面申请,相关费用由出国人员负担。
第十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及个人在完成出国任务返校后10天内,须将出境用的因公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交国际交流处保管,填写出国费用决算表,办理报销费用手续,向国际交流处提交因公出国总结报告。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由国际交流处、人事处、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