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16〕3号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师公派出国(境)
访学进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校教育教学国际化水平,鼓励教师积极参与国外知名大学、科研机构的学术交流与合作,提升教师的教学和科研水平,提高教师队伍的国际化程度和整体实力,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派出国(含出境,下同)访学进修且派出期限为3个月及以上的教师。
第二章 类别
第三条 教师公派出国访学进修包含以下三个类别:
(一)教师参加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选派的各类出国访学进修项目(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出国访学项目”);
(二)教师参加学校自主选派和资助的各类出国访学进修项目(以下简称“学校公派出国访学项目”);
(三)教师获得我校、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之外机构资助出国访学进修,经学校同意的,参照“国家留学基金出国访学项目”管理。
第三章 选派条件
第四条 公派出国访学进修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规范管理”的原则,优先选派热爱祖国,具有良好政治觉悟,师德优良,身心健康,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勇挑重担的骨干教师。
第五条 接受访学单位应为综合实力较强,或在相关学术研究领域具有较高声誉的境外高校或研究机构。
第六条 学校公派出国访学项目申请人应具备良好的外语沟通能力,外语考核标准参照《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合格条件》执行。对于1967年1月1日前出生的申请人,在外语水平考试成绩上可参照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外语合格条件适当降低标准。外语水平未达到标准、基于学科发展考虑急需出国访学进修的申请人,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可参加学校公派出国访学进修项目。
第四章 选派程序
第七条 各院系根据本部门的建设和发展需要,于每年12月31日前制定下一年度教师出国访学计划,包括教师参加国家留学基金出国访学项目和学校公派出国访学项目计划。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科研等工作的前提下,各院系按计划有序安排教师出国访学进修。
第八条 各院系将教师参加学校公派出国访学项目年度计划报送国际交流处。计划书中应有明确的访学进修计划及任务。
第九条 国际交流处咨询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在综合考虑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发展要求、对访学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的基础上,确定学校公派出国访学人员名单,报学校领导审定。
第十条 获准参加学校公派出国访学的教师,应自行联系境外正规的接受访学单位。在出国日期前,须至少提早60天向国际交流处报送出国申请材料,然后由国际交流处办理相关出国审批手续。
第五章 经费资助及待遇
第十一条 教师参加国家留学基金出国访学项目,在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提供的资助之外,学校按人事处制定的固定标准给予生活及科研补贴。
教师参加学校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合作项目,如果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资助低于国家公派留学资助标准,学校补足差额部分,同时按人事处制定的固定标准的60%给予生活及科研补贴。
教师通过我校、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之外机构资助出国访学进修,事先应报送人事处审核。经学校同意后,参照“国家留学基金出国访学项目”管理,但不给予生活及科研补贴。
第十二条 教师参加学校公派出国访学项目,学校参照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相关留学资助标准中对于访问学者的资助标准,一次性拨付经费,主要用于资助申请者进修学习费用、部分国外生活及住宿费。往返国际机票由国际交流处统一购买。
第十三条 如果教师自费参加教育部指定的出国培训中心组织的外语培训,经考试合格,且申请到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公派出国访学名额,按规定办理出国访学进修手续的,人事处报销一次外语培训费用。
第十四条 教师公派赴国外访学进修期间基本工资和国家标准津补贴、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岗位聘任、各类奖项评选原则上不受影响。
第六章 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 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教师应按期执行公派访学进修项目,未经同意,不得随意变更出访时间及访学单位。参加学校公派出国访学项目的教师,如果因故未能按期出访,不得申请使用经费,已经支付的经费应退回;如果提前结束访学进修,须退回多支付的经费。
第十六条 教师在出国访学前,应向所在院系及人事处书面告知具体出国日期。所在院系领导应安排谈话,明确出访任务、出国注意事项及有关纪律。
第十七条 教师参加学校公派出国访学项目,到达目的地后,在10天内以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国际交流处和所在院系汇报情况,并告知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
第十八条 访学进修教师在国外期间应自觉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利益,遵守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接受访学单位的有关制度,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在学术交流及个人对外交往中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凡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国家外事纪律和学校规章制度者,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出访教师应按期回国,确因访学需要延期回国的,提前一个月向所在院系和人事处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参加学校公派出国访学项目的还应向国际交流处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延期申请材料应包括:延期申请书、访学成果总结、国外导师同意函。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延期。访学延期只能申请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延期、出国逾期未归的,学校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关系,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章 考 核
第二十一条 在国外访学进修期间,教师应积极落实访学进修计划,了解掌握本人学术领域的国际最新动态,提高自身的学术能力,积极促进学校与国外高校、科研院所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为学校联系、推荐国外高层次人才来校讲学、交流。
第二十二条 参加学校公派出国访学项目的教师应在访学期中和期末分别填写《教师出国进修成果考核表》,陈述进修或工作的内容和成果,安排接受访学单位或导师对本人相关进修、科研活动予以鉴定,出具鉴定意见。
第二十三条 参加国家公派出国访学项目或学校公派出国访学项目的教师,须在回国后10天内持护照、《教师出国进修成果考核表》、出国访学总结等材料到所在院系报到,所在院系考核教师出国访学的综合表现和成果,教师持填写完备的《教师出国进修成果考核表》、出国访学总结、护照等材料到人事处报到。参加学校公派出国访学的,还须将出国访学总结材料报国际交流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对在国外访学进修期间取得优异成绩的教师,学校将视情况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于不认真履行访学进修计划或考核未达准的教师,学校视实际情况追回已资助的经费,5年内不安排其参与任何形式的国际交流项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人事处和国际交流处,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