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聘请外国专家讲学、授课应紧密围绕学院办学宗旨和办学目标,为教育教学和学术研究的发展服务,贯彻“全面规划,广开渠道,突出重点,注重效益”的方针。外国专家指在我院讲学、研讨、授课为期10天以上的短期、长期专家,来自港、澳、台地区的专家按外国专家同等对待,外籍教师亦按外国专家同等对待。为做好外国专家聘请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院一位副院长主管外国专家工作,设立“外国专家资格评审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审定每年度的专家聘请计划和聘请成果报告。外国专家资格评审委员会审定过程中要突出重点,合理调整专业布局,严格效益评估程序。原则上聘请专家要确保重点学科、新兴学科、重点攻关项目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急需,外专名额分配要适合学院重点学科和专业建设的需要,不搞平均主义。
二、各教学、科研部门指定一位负责人主管专家工作,安排有一定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的行政人员或教师担任外事秘书,协助联络聘请专家和办理专家来华的相关手续。聘请外专的相关部门在聘请期间应为每位外专安排一位合作教师,该教师帮助协调专家的教学科研活动。
三、外专聘请工作由学院国际交流处统一归口管理,国际交流处负责制定有关外国专家聘请和管理的具体操作规程,落实外专聘请的日常管理工作。每一聘请事项应报国际交流处及主管院长批准,经核准的外专聘请项目所需费用可从国际交流处专家经费中列支,鼓励各部门自筹经费弥补外专经费的不足。国际交流处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的时间安排,组织各教学科研部门做好年度外专聘请计划、聘请成果总结的编报工作。国际交流处负责协调安排外专聘请项目的考核、外专聘请年度检查工作,负责办理外专来华、居留等手续。
四、各教学、科研部门要把好聘请关,严格考核外专的资质条件,周密安排聘请项目,确保聘请有一定教学、科研水平的外专在校讲学、研讨、授课。从事外语教学的专家,应具有学士以上学位、一定的外语教学经验,需在所教授语言和文学方面有较高造诣;从事专业课程教学的专家,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专业基础理论水平较高,熟悉所擅长专业的最新发展情况,在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方面有相当的经验。
五、各教学、科研部门应及时制订外专聘请计划,经国际交流处确认的外专聘请计划认真落实,避免仓促更改或取消聘请项目。一般由有聘请需要的教学、科研部门联系落实外专人选,国际交流处予以协助。各教学、科研部门应充分发挥外国专家的作用,把外专聘请的重点放在培养师资、高层次人才和帮助建立新学科、开设新课程以及专业更新与改造上,应精心设计、落实外专聘请项目教学计划、教学内容。外专讲学、研讨、授课时长每周应不少于6学时。
六、若以工作名义聘请外专,聘请部门应与外专签订聘用合同。在聘请外国专家过程中,若外专因故不能来华或中途离开,聘请部门应及时通知国际交流处,并协调解决因外专缺位而造成的问题。
七、外专聘请部门应掌握外专的工作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好外专效益评估和聘请工作总结,报送国际交流处。学院外国专家资格评审委员会参考各教学、科研部门的外专聘请效益和管理情况,酌情核定下一年度外专聘请计划。
八、学院本着节省开支、注意实效的原则,为外国专家提供各种待遇。一般情况下安排外国专家在外专公寓住宿,给予一定数额的工资,负担一定数额的水、电、气、清洁卫生、电话、上网费等费用。对于在校讲学、研讨、授课时间不足1个月的外专,一般不提供国际旅费。适当安排外专到文化旅游景点参观游览以及参加文体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