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教职员工:
为使大家尽早享受到改革红利,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全年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以及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收入,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除扣除原来允许扣除的“三险一金”等,又增加了6项可扣除项目,即: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
自2019年1月1日起即可享受相应专项扣除,现对我校代扣个人所得税有关扣除项目的填报工作,安排如下:
1. 此次填报内容为:个人按月发工资时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2. 本人按规定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见附件),签字并准备好扣除资料,保存备查。纳税人对所提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3. 为保障2019年1月1日顺利实施,各部门经管员请于12月24日前汇总报送信息表。
4. 如果因信息未能及时报送,也可在以后月份补报,全年累计计算。如果愿意自己申报的,也可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5. 填报表内容、条件及标准说明:
⑴ 子女教育。子女年满3岁直至博士研究生受教育期间 ,均可享受扣除,包括国内外教育。每个子女每月扣除1000元,扣除方式由父母双方选择确定,并且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⑵ 继续教育。包括学历继续教育和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两类。境内接受学历继续教育,可在受教育期间(最长不超过48个月)按月每月扣除400元。2019年1月1日后,职业资格教育在取得证书的当年按年扣除3600元。
⑶ 住房贷款利息。个人或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贷款为自己或配偶购买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允许扣除。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支出期间,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扣除最长期限为240个月。具体由夫妻双方商定方式来扣除,确定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再变更。
⑷ 住房租金。夫妻双方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同时均没有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在北京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特殊说明: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只能由一方申请扣除,并且是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来扣除。如果城市不同,且双方均在两地没有购买住房的则可按照规定的标准分别扣除。
⑸赡养老人。被赡养老人年满60岁以上,独生子女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扣除,如果为非独生子女,由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但每人分摊额度每月不能超过1000元。具体方式可自行约定或老人指定,确定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⑹大病医疗。在2019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医疗支出,可在2020年汇算清缴时扣除。
6. 如有问题,请联系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联系人:陈鹏 7869 杨蕊7371
校办财务
201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