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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案例】不得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来源:保密方圆
日期:2021-09-07
作者:
编辑:王丛

2013年1月,某涉密单位产品部员工李某擅自通过韵达快递将某密品发送到其他涉密单位。经鉴定,该密品属于秘密级国家秘密。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李某行政记过处分,调离涉密岗位,扣发1年保密补贴,经济处罚2万元;给予负有领导责任的部门支部书记欧某行政警告处分,经济处罚1万元;对党委书记李某等3人进行通报批评,经济处罚5000元。

 

普通邮政、快递、物流等不具备安全保密保障条件,通过这些方式传递涉密载体,缺乏安全管控措施,可靠性差,有可能造成涉密载体丢失;同时,普通邮寄过程中极易造成涉密载体被不应知悉者接触、知悉,且一旦涉密载体丢失,递送途径各环节没有实名、严格登记,查找难度大。保密法严禁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在工作中,各机关、单位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在国内传递涉密载体应通过机要通信、机要交通或者指派专人传递;在市内传递机密级、秘密级涉密载体,应通过机要交换站进行。

 

不得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