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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案例】涉密文件传网盘 保密审查如虚设
来源:保密方圆
日期:2021-09-07
作者:
编辑:王丛

 2013年12月,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办公室借调人员孙某为撰写材料方便,在未经保密审查的情况下,擅自将计算机中存储的有关文件、资料上传到某网盘(其中包括6份秘密级国家秘密),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014年3月,某互联网网盘被发现存储1份秘密级文件。经查,2013年8月,为方便工作,某县政法委副书记方某指示刚从基层调入机关的高某,将包括1份秘密级文件在内的有关文件拍照后上传至互联网。高某将上述文件拍照后上传到个人申请的某互联网网盘并设置共享,造成泄密。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责成该县政法委作深刻检查,并给予方某党内警告处分,对高某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其作出深刻检查。

 

网盘,又称网络硬盘、网络U盘,是互联网公司推出的一种在线服务,使用方法主要包括存储、传递、分享文件、资料。近年来,一些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开始将网盘作为辅助办公的重要手段,引发了不少保密违法案件,需引起高度警惕。就网盘保密违法案件而言,有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知保密、懂保密,也能够预见违规使用网盘存储、传递、分享涉密文件、资料可能造成泄密,但仍缺乏应有的警惕,为了所谓的“方便工作”,而未严格履行保密工作规程,犯了不该犯的错。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互联网高度的开放性,决定了网盘在安全保密方面的局限性。所有网盘服务器都是24小时连接互联网,甚至部分服务器还在境外运行,通过网盘存储、传递、分享国家秘密,本质上就是使国家秘密上传至互联网,网盘服务运维人员能随时查看其中的内容,存在国家秘密接触范围失控问题,应当严令禁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包括对外交往与合作中经审查批准与境外特定对象合法交换的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