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日第四届教代会暨第五届工代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工会工作,切实履行工会职能,发挥工会组织在实现学校总体目标任务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工会(以下简称校工会)是本校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代表广大会员群众的利益,依法维护教职工的权益。校工会在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根据广大教职工意愿,坚持依照法律和章程,积极主动、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校工会贯彻“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认真履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利的基本职责,发挥党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努力完成组织、引领、服务广大教职工的主要职能。
第四条 校工会支持校行政行使职权,对行政工作给予配合协助,维护学校的稳定和秩序,教育会员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同时动员和组织会员依照有关规定参与学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动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的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
第五条 校工会与学校教代会保持密切的工作联系,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一并召开,代表为双重身份。校工委员会配合、协助学校教代会主席团及其专门工作委员会开展教代会工作,校工会综合办公室和各工作部承担相关的具体任务。
第六条 校工会各级组织实行民主集中制,上级组织领导下级组织。同时坚持民主协商和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密切联系会员群众,接受群众监督,动员和依靠广大会员加强工会建设,提高工作水平,增强活力,把工会办成和谐的“教职工之家”。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七条 配合学校党政做好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以各种形式对会员进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民主、法制、纪律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等;引导会员群众增强全局意识和主人翁责任感,积极参加学校的改革和建设,完成好本职工作任务;按照“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要求促进教职工队伍建设。
第八条 围绕学校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搭建教职工为学校发展各项事业建功立业的舞台。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活动,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大力弘扬时代劳模精神,建立健全劳模培养机制,为教职工创新发展营造良好的氛围;为落实学校“建设一所有特色、高水平现代大学”的发展目标做出积极贡献。
第九条 积极参与学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校务公开和民主办学。校工会就学校制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等重大决策听取和反映会员意见,提出建议,使之完善;决策下达后,宣传动员群众贯彻执行。配合有关方面进行民主评议干部工作。
学校各单位基层工会小组与学校教代会代表共同参与本部门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十条 维护国家和学校总体利益,同时,依法维护会员群众的劳动权利和物质文化的具体利益。参与学校有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制度、政策、办法的制定,并监督其实行;参与协调劳动关系,调解劳动争议与纠纷;及时了解、真实反映群众的实际问题与普遍诉求,尽力协助解决,深入做好为会员群众服务的工作。
关注特殊利益群体,维护女教职工的特殊利益;关心青年教职工的成长与工作、生活,组织适合青年特点的各种活动;建立健全对困难教职工帮扶救助的长效机制,实施送温暖工程。
第十一条 发挥工会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努力满足广大会员的业余文化生活需求,支持会员自愿成立的各个文体协会,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娱、体育、旅游、参观、讲座、联谊等活动,引导会员群众养成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促进身心健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校工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三条 校工会的领导机关是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工会委员会。工会代表为常任制,任期四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大会闭幕期间由校工会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校工会委员会由11—15人组成,由工会会员代表换届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设主席1人、常务副主席1人、兼职副主席1人,由校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下设经费审查工作委员会,对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对校工会经费的收支、使用和财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监督,并向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经费审查委员会由校工会会员代表换届大会选举产生,由5—7人组成,设主任1人;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由经费审查委员会选举产生,实行换届大会期间常任制。
第十五条 校工会下设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属于工会职权范围内的专项业务工作,承担教代会赋予的专项职能和协助开展日常工作。
(一)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福利委员会)。代表会员群众参与研究、制订学校教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政策,监督有关制度、规定的落实执行情况;并根据现有的规定研究决定对特殊困难教职工的帮困补助,以及对本校教职工在特殊情况下的慰问等,是校工会负责教职工生活福利方面问题的专门工作机构。福利委员会由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换届)选举产生,由5—7人组成,设主任1人。福利委员会主任由该委员会内部选举产生,实行换届大会期间常任制。
(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承担校工会依法维护会员群众正当劳动权益等基本职能,是校工会协助解决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和全员聘任工作中发生的劳动争议等方面问题,参与校内协调劳动关系文件及相关规定的讨论与制定,并监督落实与执行的专门工作机构。调解委员会由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换届)选举产生,由3—5人组成,设主任1人。调解委员会主任由该委员会内部选举产生,实行换届大会期间常任制。
(三)女教职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女工委员会)。是校工会针对会员中女教职工群体的特殊利益诉求,依法维护女教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的方面的合法权益的专门工作机构。承担参与讨论、制定和完善学校有关女教职工问题的政策规章,并协助贯彻落实和监督执行等重要职能。女工委员会由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换届)选举产生,由5—7人组成;女工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由该委员会内部选举产生,实行换届大会期间常任制。
第十六条根据目前学校实际状况,校工会下以系、部、中心和处室等为单位建立工会小组,工会小组成员最低人数不少于5人。工会小组设组长1人,如需要可设副组长1-2人。由单位会员直接选举产生。
工会干部选举前须征得本单位党组织和校工会的同意,选举后报校工会批准方为有效。工会干部每两年改选一次。工会小组受校工会委员会直接领导,完成上级工会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章 工会干部
第十七条 工会干部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带头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做好本职工作;
(二)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诉求,反映群众呼声,热心为广大教职工服务,廉洁奉公,受群众拥护和信任。
(三)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在工作中增长才干,不断提高工会工作的水平。
第十八条 工会干部的职责
(一)配合党组织,动员、组织会员群众参加政治学习和各种相关活动。
(二)关心和了解会员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以及家庭状况,主动开展有针对性的思想工作。
(三)配合党政各级组织,宣传动员教职工教书育人,服务育人;为人师表,钻研业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四)了解教职工的诉求,听取会员对学校和工会工作的意见与建议,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上级工会反映,并督促其作出答复。
(五)参加同级行政有关会议,协助和支持行政做好工作,发挥桥梁、纽带与民主监督的作用。
(六)关心教职工生活,关注特殊群体,尽可能帮助教职工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七)结合实际,组织教职工开展自主创新活动和各种文体活动。
(八)发展会员,按时收缴会费。
(九)做好上级工会布置的其它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经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第四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由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