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日第四届教代会暨第五届工代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下简称教代会),切实加强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工作,努力发挥教职工代表和广大教职工群众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为学校的建设发展建言献策的积极性;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北京市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总 则
(一)教代会提案工作的性质与作用
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就学校改革发展、管理、教学科研、规章制度、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生活福利、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的建议或意见。
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教代会行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促进学校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也是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教代会提案工作的基本原则
教代会提案工作遵循民主集中的原则。在提案审查工作中把握合法性与合理性的有机统一,以及切实贯彻实事求是的原则;在立案工作中坚持整体性与特殊性相统一,以及内容积极、富有建设性的原则;在提案办理工作中兼顾效率与公平的统一,以及现实可行性的原则。
二、 提案工作机构
(一)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下负责提案工作的专门机构,也是教代会的常设机构。提案工作委员会委员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换届)选举产生,由5—7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提案工作委员会主任应由常设主席团成员担任,其成员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
(二) 提案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
1、制订提案年度工作计划。
2、负责对提案的征集和整理工作。
3、负责对提案的审核、立案,确定提案承办单位。
4、检查提案的落实,督促承办单位认真办理提案。对提案办理未达结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5、向教代会作关于提案征集、审理及落实情况的报告。
6、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及时反映重要信息。
三、提案的征集
(一)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左右,由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或工会发出提案征集通知,并将填表提供给教职工代表。
(二)教代会代表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填写提案表交予提案工作委员会。提案应一事一案。提案由1名正式代表提出后,须有2名以上正式代表附议,并需要代表本人亲笔签名。
(三)提案人在填写提案表时,应注意将提案中主要意见或建议分类写明;对所反映的问题应在本人实际调查的基础上,将事实陈述
清楚,并给与必要的分析说明,同时提出诉求、改进措施或建设性意见。
(四)提案人也可以针对一定时期内学校改革与发展的全局、重点工作、重要部署或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等提出意见、建议,甚至是质询,要求予以解答;但应该是真实、具体的意见要求。
四、 提案的审核与立案
(一)提案工作委员会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教职工代表提交的提案后,应及时对提案进行审查、登记、分类、整理。对内容大致相同的提案可以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
(二)提案整理工作完成后,召开提案工作委员会会议,研究、分析、商讨、直至投票决定对已收到提案的立案与否。
(三)提案立案工作的基本原则:
1、代表所提提案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提案所涉及的问题,属于学校行政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问题;
3、提案的内容、要求,符合学校客观情况,并且具有实际价值或积极作用。
4、凡涉及重大问题的提案,或有争议的提案,须提交教代会常设主席团确定是否立案。
5、重要提案应提交学校党委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确需教代会讨论、决定的问题应列为教代会议题。
6、经审查立案后的提案,须填写提案处理表。凡未立案的提案,应作为意见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提案人。
(四)提案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召开前征集的提案,应于大会正式开始前3天完成整理、审查、立案工作。并将提案征集整理的结果在大会上报告。提案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召开期间或召开之后收到的代表提案,经过审查、立案工作后,可并入下次教代会征集提案工作中一起统计。
五、提案的办理
(一)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召开专门会议商讨、部署提案办理工作。督促有关方面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将提案处理表报主管校长审阅,签署意见。
2、主管校长召开有关会议,逐项落实到承办部门。
3、承办部门根据提案提出的问题制定实施方案(定时间、定人员、定任务)。不能落实的要说明原因。
4、主管校长对承办部门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核。
5、承办部门按实施方案进行落实。
6、提案工作委员会就本提案办理结果填入代表提交的填表中,由代表对提案的办理情况提出评价意见。
(二)提案办理工作要求:
1、提案办理工作中各级有关人员要遵守相关规定,认真负责,注重实效。对提案所涉及的问题,凡有条件解决的,要及时落实;因
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无法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理由,向提案人解释清楚。
2、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可指定主承办单位,被指定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共同商议解决办法。
3、承办单位根据提案提出的问题制订实施方案,须在接受提案3个月内对提案的办理情况向提案人进行书面答复,并向提案工作委员会报告提案办理情况;在接受提案6个月时,向教代会或教代会主席团报告提案办理情况。
4、对重要的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要以参与专题调研、走访检查等方式推动提案办理工作。
5、未获立案的提案,在主管校长签批后作为意见或建议转有关部门予以答复。接到意见或建议的部门,须在3个月内向意见人或建议人进行书面回复,同时将回复处理意见报提案工作委员会备案。
六、提案办理的检查与结案
(一)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提案的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总结,并向提案提交人及时反馈意见。
(二)提案工作委员会在每年召开的教代会上,向大会报告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及落实情况,接受代表审议。
(三)提案工作委员会同时负责将提案办理结果通过校园网或其它形式进行公示,接受教职工群众的监督。
(四)凡经提案工作委员会确定立案的提案,均要以提案人对承办单位办理报告签署“同意”意见,或经由教代会常设主席团予以认定后方可结案。
七、附则
(一)本规定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后施行。
(二)本规定由教代会主席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