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首都教职工爱心基金”的资金筹集和管理使用,本着捐助公开、受助公平、使用公正的原则,制定本管理使用办法。
第二条 “首都教职工爱心基金”由北京市教育工会和各爱心单位共同发起,基金主要用于首都教职工罹患重大疾病等事件的救助或资助。
第三条 本管理使用办法适用于“首都教职工爱心基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四条 本专项基金可接受社会公募,基金来源于:
1.北京市教育工会及各级组织的资助;
2.首都教育系统教职工和高等院校所属的企事业单位的捐赠;
3.其他自然人、法人或组织的自愿捐赠;
4.专项募集活动所得资金定向捐赠;
5.其他合法收入。
专项基金账号设在北京市温暖基金会,募集资金全部进入北京市温暖基金会账户,按照北京市温暖基金会相关管理制度和专项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管理。
基金会账号
户 名:北京市温暖基金会
开户行:招商银行北京长安街支行
账 号:0581199710001
第三章 基金使用
第五条 救助(资助)对象
本基金救助(资助)对象为北京市教育系统在职教职工。
第六条 救助(资助)内容和标准
(一)医疗救助
教职工本人患重大疾病,享受政府医疗救助和医疗保险后,依据其自付医药费用金额经审核后给予相应救助。救助标准:自付部分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金标准为6000元。
因特殊困难超出上述救助额度的,须经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按照相关评审程序研究决定。
(二)突发事件和意外灾害救助
教职工本人因突发疾病、因意外事故造成死亡,依法享受有关部门经济补偿后,家庭仍有较大损失和特殊困难的,其家人(配偶或子女)可申请救助,给予一次性补助金5000元。
(三)其他资助
其他资助是指经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认定需要资助的其他事项或开展的其他项目,资助内容和标准经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七条 基金的申请与审批
(一)凡符合本基金救助条件的教职工,可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救助申请。申请人须填写《首都教职工爱心基金救助(资助)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本人及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
2.申请享受大病救助的,需提交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证明、药费单据及医疗收费凭证的复印件;
3.申请突发事件和意外灾害救助的,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申请其他资助的,按照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程序提交必要的证明。
(二)所在单位工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工会公章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至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三)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对复核无误、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根据其困难情况确定救助标准和救助金额,并在基金会网站、北京市教育工会网站上公示评审结果。申请人可在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后,拨打电话(010-65243843)或登陆基金会网站(www.wnjj.org)、北京市教育工会网站(www.bjjygh.org)查询受助情况。
(四)教职工因触犯法律、法规,造成死、伤、残的,不予补助。
第八条 救助(资助)金的发放与领取
(一)受助人领取救助(资助)金时,须填写《“首都教职工爱心基金”救助(资助)金发放凭证》,并在凭证“领款人”处签名;发放凭证的“受助原因”栏应根据受助人实际情况填写“重大疾病”、“因突发疾病死亡”、“因意外灾害死亡”等原因;受助人无法签名的,可由家人、亲属或委托他人代签。由单位(工会)代发的,工作人员应在“经办人”处签名。发放凭证由基金会收回保管,作为专项基金的入账凭证。
(二)申请医疗救助的,对医院无欠费的受助人,基金会将救助金发放给受助人;对医院尚欠费的受助人,须提供医院账户,基金会将救助金打入其指定的医院账户。
(三)通过“京卡·职工互助服务卡”发放救助(资助)金的,须提供受助人本人的京卡卡号,基金会核实后,通过北京银行发放救助金。
第九条 基金使用严格按照本办法确定的救助对象、救助程序执行,由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按计划组织实施。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由发起人和大额捐赠人共同派人员组成。管委会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管委会主任: 张青山
管委会副主任: 刘 欢
管委会委 员: 赵建军
孙 丽
陈先豹
李淑红
张彦军
第十一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北京市教育工会,具体负责基金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 郭 峰
办公室副主任: 岳喜桥
联 系 人 : 肖树生(联系电话:65243843)
第五章 基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首都教职工爱心基金”的资金管理按照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落实执行。
第十三条 基金的使用情况接受捐赠人的监督。每年度结束前,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将基金使用情况以书面形式呈报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管理使用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不溯及既往。
第十五条 本管理使用办法最终解释权属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