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字 [2012] 第 05 号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公务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63号)《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财库【2011】160号)《关于中直机关全面推行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中管财发【2011】4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进一步规范结算行为,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在岗教职工持有,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该卡不仅具备一般银行贷记卡的所有功能,而且具有财政和财务管理的公务属性。公务卡由职工个人使用,法律责任主体为公务卡持有人。
第三条 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中规定的公务支出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一)公务卡结算适用范围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
(二)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2.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3.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4.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报经单位财务部门批准。
第四条 我校选择交通银行公务卡,实施的公务卡为双币种卡(人民币和美元),但仅用于办理人民币公务支出结算业务。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五条 公务卡开立的基本程序
(一)以部门为单位,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表”,连同相关证明资料一起交学校财务处。
(二)财务处对申请开卡教职工的相关资料进行确认并集中送至发卡行;发卡行按规定程序审核职工申请资料并办理公务卡。
(三)发卡行将公务卡和必要的相关资料发给教职工。
第六条 出现人员新增,调动或者退休等人事变动,人事处要及时通知财务处和持卡人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持卡人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或不在岗位时,需按要求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注销公务卡。
第七条 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事项,由持卡人到发卡行申请办理。
第八条 公务卡使用标准银联信用卡。公务卡有关管理及收费按开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根据有关规定,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发卡银行根据个人信资情况,结合持卡人职务、职称、工作需求等确定。考虑到工作需要,我校决定公务卡信用额度一律为人民币三万元。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十条 发卡行可根据持卡人资信情况对其公务卡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并及时通知持卡人和财务处。其中,调增信用额度,须事前经财务处同意。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财务处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规定执行。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一条 公务卡的使用,不改变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公务卡的支付使用须遵守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经费开支审批程序的相关规定。公务卡持卡人在发生公务支出前,须征经费审批权人的同意后,才能进行公务支出,否则,责任自负。
第十二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本校职工因公务支出需要,根据公务卡受理条件和要求,先以个人名义进行刷卡消费。刷卡消费后,要取得刷卡凭证(POS机小票)和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刷卡消费尚未审核报销之前,公务刷卡行为仍属个人消费行为。
第十三条 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在不影响公务支出的情况下,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十四条 原使用现金结算的16项支出必须用公务卡刷卡支付(单笔在1000元以上可以刷卡也可以用支票转账方式)。刷卡后要取得刷卡凭证(POS机小票)和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原则上同一持卡人信用消费单笔不得超过1万元,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信用额度。
第十五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确有特殊需要,应当事前经财务处批准,未经批准的提现业务,提现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六条 公务卡刷卡后因消费取消或退回、需要将收款方退回的现金及时存于公务卡并持相关凭证到财务处办理销账手续;若退回转账票据,应及时到财务处进行处理,将退款划入公务卡。退回到公务卡的资金应由财务部门及时退回原资金账户。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 财务处的管理职责
(一)组织教职工办理公务卡,负责公务卡管理支付系统的日常维护,根据人事处的通知,及时更新单位在职工作人员新增或调动、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信息。
(二)审核持卡人提交报销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还款、资金退回处理和其他报销结算等业务。
(三)保证符合公务卡报销规定的资金全额打入持卡人公务卡,协助发卡行催告公务卡持卡人还款工作,不承担公务卡还款资金不足等情况造成的对账或其他责任。
(四)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卡消费时,经部门负责人和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后,向发卡行申请增加信用额度。
(五) 协助办理公务卡新卡和补卡工作。
(六)配合上级财政部门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工作。
(七)配合发卡行做好公务卡相关知识宣传和培训工作。
第十八条 公务卡持卡人的职责
(一)公务卡实质上是个人在银行办理的贷记卡,涉及个人信誉资质高低,要本着诚实守信和对自己负责的态度,保管使用好公务卡。
(二)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日前自行还款,承担不及时和不完全还款的全部责任;按学校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三)公务消费时要保留好个人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相应发票、入库单、支出明细等原始凭证,以备报销使用。
(四)公务卡卡片和密码由个人保管,遇调动、辞职、退休等影响公务卡使用的情况,要主动向财务处报告,清理并妥善处理公务卡名下债权债务。
(五)对消费交易发生质疑,可按发卡行规定向发卡行提出交易查询。
(六)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支付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七)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持卡人所在部门负责人管理职责
(一) 审核部门持卡人公务支出的真实性,并负责审批。
(二)督促本部门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执行。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2012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