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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过程人民民主蕴含的宪法精神
来源:团结报
日期:2024-01-09
作者:马君俊
编辑:梅轶竹

全过程人民民主蕴含的宪法精神

马君俊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是中国共产党始终高举的旗帜,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应有之义。作为人民民主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升华,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新时代中国民主政治领域具有重大创新意义的标志性成果。全过程人民民主充分反映了我国的宪法精神,鲜明展示了中国共产党始终高举人民民主旗帜、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坚定立场,深刻彰显了我国人民民主的鲜明特色和显著优势,实现了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的统一

  宪法明确指出:“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主不是装饰品,不是用来做摆设的,而是要用来解决人民需要解决的问题的。一个国家民主不民主,关键在于是不是真正做到了人民当家作主”。民主是否真实管用,不仅观其“形”,更要察其“实”。有过程而无成果的民主是假民主,有过程又有成果的民主才是真民主。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我国宪法序言明确指出:“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人民的事人民管,人民的事人民办。人民享有广泛而充分的民主,当家作主的权利贯通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各方面各环节全过程。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将实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民主政治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我国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五个环节环环相扣,内在统一,形成全过程民主的完整链条,扩大了人民有序政治参与,推动了人民当家作主不断落实。党和国家始终把人民利益作为基本政治考量和根本政治准则,在决策、执行、监督、落实各个环节都努力做到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珍惜民力,最终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成果惠及广大人民。全过程人民民主,从过程上看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从成果上看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的统一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中共二十大报告强调,“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国体是国家根本性质,政体是政权组织形式。实质民主与国体相连,程序民主与政体相关。全过程人民民主深刻体现了国体和政体的统一。此外,宪法规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基本政治制度,还规定了包括公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批评和建议权、申诉控告检举权等民主权利。通过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保障,全面发展协商民主,积极发展基层民主,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全过程人民民主具有完整的制度程序,构建了多样、畅通、有序的民主渠道,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都依照程序、经过民主酝酿,通过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产生。全过程人民民主更加注重实质民主,不仅保障人民的投票权而且确保人民拥有广泛参与权,不仅重视对人民的政治承诺而且确保这些承诺得到实现,不仅完善权力运行规则和程序而且确保权力真正受到人民监督和制约,使民主从价值理念变成扎根中国大地的制度形态、治理机制和人民的生活方式。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的统一

  宪法规定:“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都是实现民主政治的形式。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相统一。人民群众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和支持下,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有效防止了人民形式上有权、实际上无权的现象。人民既可以通过选举各级人大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间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制度安排,直接参与基层的民主实践,还可以通过开门立法、立法直通车、协商座谈会、议事会、恳谈会、听证会等多种渠道和形式表达自己的诉求和意愿,民主参与的形式广泛多样。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一个系统工程,涵盖了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与参与民主,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国内民主与国际关系民主化等各领域各方面。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是人民民主的真谛。党和国家一直致力于丰富民主形式,拓展民主渠道,既不断扩大直接民主又发展多种形式的间接民主,使人民民主的形式和内容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确保人民当家作主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中国共产党执政和国家治理上来,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各个方面、各个层级的工作上来,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人民对自身利益的实现和发展上来。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的统一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证国家政治生活既充满活力又安定有序,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三者统一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伟大实践。其中,最根本的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首要前提和根本保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是支持和保证人民实现当家作主。人民民主之所以是全过程民主,最为关键的是始终有党的领导这一根本政治保证。中国共产党能够把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积极性调动起来,把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汇聚起来,集中力量办大事,集中力量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我国宪法不仅在序言中确定党的领导地位,而且通过对现行宪法必要而及时的修改,把“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宪法,进一步明确了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地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把党的主张、国家意志、人民意愿紧密结合在一起,使得党、国家和人民成为目标相同、利益一致、相互交融、同心同向的整体。这种民主制度既充分反映了人民的意愿,又充分体现了国家意志,从根本上实现了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的有机统一。

  作为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和国家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民主和法治相互依存、相互促进,是一个密不可分的有机整体。民主决定了法治的价值和效能,而法治则为民主提供规则和保障。只有在法治条件下,民主政治才能保持稳定,民主的运行机制才能正常运转。新时代新征程,我们要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信心和决心,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坚定不移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切实保障人民当家作主。

  (本文系中央团校教研咨一体化重点课题“青年发展视角下的全过程人民民主研究”(204040604)的阶段性成果。作者单位为中央团校马克思主义学院。)

(转自《团结报》2024年1月9日)